1.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虽参与犯罪,但主观上并不积极主动,是在他人威胁等精神强制下实施犯罪行为。例如,甲威胁乙若不参与盗窃就伤害其家人,乙无奈参与,乙构成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比如,丙在驾驶途中突遇山体滑坡,为避免车辆坠崖,将车撞向路边房屋,致房屋受损,丙构成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二者区别在于,胁从犯是在他人胁迫下参与犯罪,是犯罪行为;紧急避险是为躲避危险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胁从犯主观上有一定犯罪故意,紧急避险主观是为保护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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