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合同中,受欺诈方并非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其在知晓欺诈事实后,拥有撤销合同的选择权。若受欺诈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将继续有效。若受欺诈方选择撤销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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