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破产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形。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未足额缴纳出资等,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比如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无法区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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