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一周不发工资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使是试用期,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相应工资。用人单位不发试用期一周工资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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