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即便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例如,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远超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法院可考虑上述情形进行强制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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