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争取以下赔偿:1.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代通知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未提前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3.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者需注意收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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