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例如,职工遭受工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口愈合、病情稳定不再发展,就满足了鉴定条件。此时,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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