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发工资,劳动者可要求其足额支付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 若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资未发放,劳动者还可要求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