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购买陷阱:轻信专业险遭欺,仲裁维权获公正案情详情:委托购房陷欺诈2022年6月15日,A与B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购买法拍房。合同明确约定,B公司要协助A办理贷款、房产过户及房产交接等一系列事宜。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缴纳税款成了关键环节。B公司告知A,这套房子正常需缴纳100多万元税费,不过称自己与税务机关有关系,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一些钱打通关系就能减免几十万元。A作为普通公民,税务和法律知识欠缺,对B公司的专业形象深信不疑。就这样,在B公司的欺诈及刻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A于2022年8月1日与B公司签订了《财税顾问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119000元。然而,一次偶然与邻居的交流,让A发现了真相。原来,只要正常走评估流程就能减免税费,根本无需所谓的关系,正常评估费用在1万元以内。B公司作为专业处理法院拍卖资产的公司,熟知纳税流程,且依据双方签订的《购买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有义务告知A哪种纳税方式更有利,而非通过欺诈手段,让A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支付远超正常标准的服务费。仲裁裁决:欺诈合同被撤销经过仲裁庭的审慎裁决,结果如下:首先,撤销A与B公司签订的《财税顾问服务合同》。这是因为该合同是在B公司欺诈行为下签订,违背了A的真实意愿。其次,B公司退还A支付的财税顾问费人民币100000元。既然合同被撤销,B公司因欺诈获取的费用理应退还。最后,本案仲裁费由B公司承担。B公司的欺诈行为引发了纠纷,承担仲裁费是合理的裁决。律师解读:欺诈行为的判定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案涉《财税顾问服务合同》是否因A受到B公司欺诈而签订,A是否有权撤销该合同。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的欺诈。”在本案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第34条、35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有两种合法方式。一种是以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可扣除一定金额),另一种是以发票所载金额,每年按5%计算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大概可扣除25万左右)。采取评估价作为扣除项目的计税方式比发票所载金额的计税方式少30多万元。但B公司未如实告知A这两种选择,利用自身专业优势,隐瞒、欺骗A,称节约税费需给税务局工作人员好处,否则要缴纳100多万元土地增值税。B公司通过这种欺诈方式,让A做出错误意思表示,支出高额费用,所以该合同应予以撤销,B公司需退还多收费用。此次事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在面对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即便对方看似专业权威,也不可盲目轻信,务必保持警惕,仔细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陷入类似的欺诈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