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经劳动仲裁裁决后,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 除加付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应得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3. 若因拖欠工资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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