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2. 在这三年期间,如果出现一些特定情形,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3. 还有一种情况是诉讼时效中止,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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