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妻子决定离婚,可与丈夫协商。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2. 若协商不成,妻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等材料,以及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比如丈夫出轨的证据等。法院受理后会安排开庭审理,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准予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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