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刑法》第二百四十条)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3.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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