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房屋是男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用个人财产还贷,该房屋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归男方所有,对于婚后男方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女方有权要求补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男方婚前买房,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协商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一般会考虑房屋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双方对房屋贡献等,以确定房屋如何分割及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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