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2. 通常要求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3. 满足一定条件的,车辆牌照可以保留。具体条件包括: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等。4. 法律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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