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口罩销售疑案二审发回改判:法理情理间寻公平正义作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我叫米超,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已深耕多年。我擅长处理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纠纷领域疑难案件,始终以“精准破局、务实维权”为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且可行的法律路径。自执业以来,我累计参与办理超千万标的案件数十起,化解各类商事合同争议上百起,涵盖建工领域核心场景及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同时,我还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化解法律纠纷,防范经营风险。2020年疫情期间,口罩成为紧俏物资。陈某与合伙人合作生产口罩,后来在利润分成上起了争执,闹上法庭。一审时,法院采信了片面证据,认定口罩成本极低,仅0.2元/只,还直接把生产数量当成销售数量来计算利润,结果判决陈某支付97万余元的利润分成。这明显对陈某不利。我介入二审后,紧扣核心争议展开有力抗辩。在法理层面,指出一审事实认定有三处根本性错误:成本认定毫无依据,生产和销售数量被混淆,还忽视了疫情期间原材料价格及成品价格剧烈波动的规律。在情理层面,我深度还原疫情防控大局下企业的社会责任。疫情期间,企业服从政府安排储备防疫物资、保障公共利益,虽有亏损但弥补的是社会损失,并非经营不善。并且举证证明双方曾就12万元分成达成合意。通过努力,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我的抗辩观点,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法院纠正了错误认知,依据客观事实及双方合意作出改判。对方当事人再上诉后维持,最终实现全案由败转胜。这起案件给我们处理类似纠纷带来了重要启示。首先,在面对合同纠纷时,一定要仔细审查证据,不能让片面或错误的证据主导判决。其次,要结合特殊时代背景来理解和判断案件事实。疫情期间口罩生产销售情况特殊,不能简单按常规认知来判定利润。最后,在法律运用中,要将法理和情理相结合。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只有让法理承载温度,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