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无故未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终结。2. 若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比如突发重病住院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经法院许可,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由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庭审辩论等环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例如,原告因意外受伤住院无法到庭,其委托律师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律师便可代表原告参与后续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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