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有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还可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其应承担的份额。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