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出质人与质权人(银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2. 然后,股权质押需办理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3. 最后,出质人应将股权凭证交付银行占有。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通过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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