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公司的对外债权由管理人负责追收。管理人应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其对外债权,并采取积极措施追讨,以增加破产财产。2. 管理人可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债权。协商时应明确债权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内容;诉讼则需准备充分证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仲裁依仲裁协议启动。3. 若对外债权得以实现,所得款项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如《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最后清偿普通债权。4. 若债权存在争议或难以追收,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如进行债权转让等,以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保障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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