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47条规定了多种处罚情形。1. 律师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法》第47条第1款)2.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等,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律师法》第4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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