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条保障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权利。当他们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可通过书面异议的方式启动审查程序,法院经审查后作出相应裁定,若对裁定不服还能申请复议,以确保执行程序依法依规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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