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撤诉: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可书面或口头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就可申请撤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 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3. 终结诉讼:诉讼过程中,若出现法定情形,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相当于撤销了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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