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得出。2.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数额标准的,也应立案: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3. 具体认定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实施的诈骗行为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存在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且有非法占有意图,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就可能构成借贷诈骗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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