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3. 具体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总之,贷款担保人责任重大,需谨慎考虑是否提供担保。一旦签字担保,就要按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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