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环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对环境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等多种情况。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就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应诉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具体的环境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实务建议:收集好相关行政决定书、处罚凭证等证据。若对环境行政行为不服,可先向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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