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建筑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核心分析: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这是基于公平原则,让实际施工人得到合理报酬。工程不合格时,若能修复合格,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不能主张工程价款。关键在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情况。实务建议:承包人应收集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等。若对结算有争议,可与发包人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中,要明确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依据。对于工程不合格需修复的情况,要注意保存修复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费用支出凭证等,以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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