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事再审审理并非必须开庭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时,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并未绝对要求再审必须开庭,存在按程序审理无需开庭的情形。核心分析:1. 若按一审程序再审,可能开庭审理,当事人对结果可上诉。2. 按二审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的,所作裁定判决生效。3. 再审围绕再审请求,超原审请求一般不审理。实务建议:当事人需关注再审程序适用情况,若对是否开庭有疑问,可咨询承办法官。若希望开庭审理,可在提交再审申请时说明理由及证据,以增加开庭可能性。若未开庭,对结果不服,符合条件可依法申请再审或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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