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纪合同能发生留置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行纪人基于完成委托事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当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时,行纪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权利义务:行纪人有完成委托事务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时有留置委托物的权利;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二是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三是当事人没有另有关于不得留置的约定。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行纪人要留存好证明完成委托事务的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等,以及证明委托人逾期未支付报酬的证据,如催款记录等。行使留置权: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时,应妥善保管留置物。若与委托人就留置物的处理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比如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留置物以实现自己的报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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