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承包工程后被拖欠152344元工程款,多方催要无果。陈子昌律师接受委托,梳理证据,以决算单等证明事实合同关系。虽被告抗辩,但陈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法院最终采纳其意见,判决被告付款付息,凸显保留证据和找专业律师的重要性。建筑行业劳务市场里,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的原告甲就深陷这样的难题之中。2016年,经人介绍,甲承接了昆明市官渡区某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内外墙抹灰、贴砖等劳务施工工作。该项目的发包关系盘根错节,发包方某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一云南某科技公司(乙公司),乙公司又通过《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将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二云南某科技公司(丙公司),丙公司再把部分劳务分包给甲施工。但令人头疼的是,三方都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也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5月,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同年11月1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签订了《工程决算单》,明确工程总价款为727344元,已支付325000元,还欠372344元。此后,甲多次催讨,两被告也陆续付了一些款,可到2021年1月,仍有152344元未结清。甲多次索要都没有结果,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支付,这让甲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自己的辛苦付出打了水漂,还得面对农民工的催款压力。走投无路的甲找到了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的陈子昌律师。陈子昌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行动起来。他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材料,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单》《结算单》《银行付款流水》以及催款记录等,试图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经过仔细研究,陈子昌律师发现,虽然本案没有书面分包合同,但决算单足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且两被告都参与了结算和付款,这为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提供了重要支撑。2022年7月4日,陈子昌律师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52344元以及自欠款之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本息暂计202542.15元。然而,诉讼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反驳意见。乙公司称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丙公司则表示自己只是项目管理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面对被告方的抗辩,陈子昌律师沉着冷静。他在法庭上指出,两被告共同参与决算,还通过财务人员陶某某共同付款,并且在审理期间,两被告又以丙公司的名义与甲签订了《调解协议》,承诺承担付款义务,这份协议进一步证明两被告是共同债务人。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在这个案子里,由于三方都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合同是无效的,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所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结算的效力,甲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同时,陈子昌律师精准确定利息起算时间,主张从决算日(2017年11月1日)起算,并且主动将利率标准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保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子昌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工程决算单》《结算单》《调解协议》真实有效,两被告是共同结算方,应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152344元,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两被告承担。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在遇到工程款纠纷等类似问题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工程决算单、付款记录、催款记录等,这些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子昌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是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他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婚姻家庭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执业过程中,他坚持客观务实原则,不夸大胜诉可能性、不做虚假承诺,如实向当事人告知案件风险、维权成本和办理周期。他还积极拓展线上法律服务,累计解答了大量法律咨询,承办了多类民商事、刑事及家事案件,形成了线上咨询与线下办案一体化的服务模式,用心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信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像陈子昌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