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此条赋予侦查机关搜查权,目的是有效打击犯罪,获取案件关键证据。权利义务:侦查人员有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的权力,同时需遵循严格程序保障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被搜查人有配合搜查的义务,但也享有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搜查需基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的目的;搜查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证据的人;搜查范围限于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实务建议**:侦查人员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且搜查证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搜查过程中,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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