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守护公平正义的坚实力量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对公平正义的追寻,每一次辩护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陶应强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兰迪(成都)律师事务所,系执行主任,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国民主同盟盟员,还被某监狱聘请为“特聘教师”,执业证号为15101200910480602。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下面,让我们走进他办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小区健身器材伤人,责任归属引争议2024年7月,成都某小区租户王女士(化名)在楼下架空层使用一台无人管理的动感单车锻炼时,器材突然散架倒地,王女士摔成左股骨颈骨折。先后住院29天,医保报销后自付医疗费1.4万余元,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女士认为,物业作为公共区域管理者,放任来历不明的健身器材长期放置,既不清理也不设警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起诉要求物业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一审判决:责任划分引不满一审中,物业辩称涉案单车并非公司配置,已按合同每周巡查健身区域,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王女士选择的是违约之诉,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自身未尽到主要安全注意义务,物业未完全履行管理职责,酌情判决物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4.3万余元。同时,未采纳王女士自行委托的三期鉴定意见,也驳回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然而,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改判:纠正错误显公正二审法院重点纠正了一审的两处错误。一是误工费计算,明确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误工费应按受伤后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能将单位发放的人道主义补助计入正常工资基数。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格权损害并达到严重程度(如十级伤残)的,即便选择违约之诉,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改判物业赔偿王女士4.7万余元,其中包含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维持了30%的责任比例和不采纳三期鉴定的认定。 案例警示:多方责任需明确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的提醒。对于物业来说,公共区域归其统一管理,发现来历不明的物品尤其是有安全隐患的健身器材、游乐设施,必须及时清理或设置明显警示,放任不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广大住户而言,使用公共设施时务必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要随意使用来源不明、未固定的器材,毕竟自身安全才是第一位的。此外,本案还打破了“只有侵权才能要精神损失费”的误区,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就可以同时主张。同时,法院优先采信医院出具的出院医嘱来确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自行委托的三期鉴定很可能不被采纳,避免白花冤枉钱。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陶应强律师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撑起了一片保护伞。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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