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看守所交钱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时,应当将其财物清点登记并返还给被羁押人。对于被羁押人存放在看守所的财物,在其出所时应依法退还。核心分析:看守所对于被羁押人员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依法返还的义务。被羁押人员享有其财物被妥善保管并在出所时能正常取回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是被羁押人员出所,此时看守所应按规定退还财物。实务建议:家属或被羁押人员本人可以在出所时,主动向看守所提出清点财物并要求退还。要注意保留好财物交付的相关凭证,如缴费记录等,以防出现争议时作为证据。如果看守所存在不合理拒绝退还财物的情况,可以向看守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寻求解决。一般流程是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核实情况后进行财物退还操作,若有纠纷可通过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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