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中标后有人投诉,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事项。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核心分析:投诉人需有明确请求和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先提异议。行政监督部门依程序处理,决定是否受理及作出处理决定。关键在于投诉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务建议:招标人收到投诉后及时暂停招投标活动,按规定答复。收集与投诉相关证据,如招投标文件、过程记录等。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情况。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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