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地方性法规可以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相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时,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有设定许可的权力,行政相对人需按照许可规定行事。关键构成要件: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领域,且要符合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等条件。实务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时,要充分调研论证。若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收集相关法规文本及实施情况等证据,向当地人大常委会反映意见,关注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公开征求意见环节并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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