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归业主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为业主共同生活服务的,所以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各方权利义务:业主对公共配套设施有共同使用、收益等权利,同时也需共同维护。关键构成要件:必须是在建筑区划内,且不属于城镇公共部分或明示属于个人的设施。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可通过查看小区规划文件、购房合同等,证明设施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寻求帮助:若对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认定有争议,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咨询。法律程序:若涉及侵权纠纷,可先与侵权方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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