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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禹铭律师:交通案中权衡法理情理,实现公正与关怀统一

2026.08.04综合6人浏览

法理与情理交织:苏禹铭律师办案彰显专业与温情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智慧去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苏禹铭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毕业于武汉大学,执业27年,执业证号为1420**********680。他是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理事、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与重大刑事辩护领域,凭借精湛的专业知识和高度负责的职业精神,在业界赢得了良好声誉。下面就为大家讲述苏禹铭律师办理的一起交通意外案件。

交通意外引发的赔偿纷争
2025年9月10日10时08分,被告刘某(化名)在小区门口倒车时,车辆底部刮碰路沿石,致使变速箱受损,部分变速箱油遗漏在路面。六分钟后,原告郑某(化名)驾驶电动车经过此处,因油污路面摔倒受伤。此次事故造成郑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约10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这属于交通意外,各方均无责任。然而,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双轨代理思路:坚守法律与争取调解
苏禹铭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坚守法律底线、积极争取调解”的双轨代理思路。
精准辨析法律概念
原告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认为刘某漏油构成“遗撒”行为。苏禹铭律师通过严谨的词源解释和体系解释指出,“遗撒”特指运输过程中因超载或未按安全运输要求导致货物散落的情形(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公路法》第四十六条)。本案是车辆部件意外损坏导致的被动渗漏,与“遗撒”的构成要件有本质区别。将突发性机械故障漏油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遗撒”,是对条文的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强调过错责任原则
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各方均无责任,这充分说明刘某在驾驶过程中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不存在操作不当或其他过失。漏油是因路沿石高度、视觉盲区等客观因素瞬间引发,非刘某所能预见和避免。并且漏油发生至郑某摔倒仅间隔六分钟,刘某对此不知情,客观上无法即时处置。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
揭示原告自身过失
事故发生在白天,路面油污具有基本可视性。郑某驾驶电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依法负有观察路面、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但他在油污已存在六分钟的情况下仍驶过并摔倒,说明其观察专注度或骑行速度存在明显不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郑某的重大过失与损害后果直接相关,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情理法兼顾,促成调解解决
庭审中,苏禹铭律师围绕“遗撒”构成要件、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自身过失三个维度进行了充分举证和辩论。从法律角度看,若以判决结案,刘某极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郑某确实因伤致残、经济困难,判决结果对他而言意味着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弥补。
在此情况下,苏禹铭律师一方面坚持法律立场,另一方面与委托人刘某进行充分沟通,客观分析了判决与调解的利弊。刘某表示理解与配合,最终同意在完全不承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给予郑某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郑某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案后,刘某对苏禹铭律师的专业判断和务实方案表示非常满意,认为既维护了法律上的清白,又兼顾了人道关怀,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在苏禹铭律师的职业生涯中,类似这样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案件还有很多。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天平上寻找着公正与平衡。如果您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或许可以考虑这位专业且富有责任感的苏禹铭律师,他所在的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位于湖北省荆门市象山一路华铭广场A座19楼,期待能为您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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