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绍了赵玮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通过两个案例,一是突破离婚后财产分割时效限制,二是解决“假离婚”后财产混同分割问题,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专业律师助力,化解婚姻财产纠纷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分割问题常常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特别是在离婚后,对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合理分割更是让人头疼。赵玮律师,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拥有16年执业经验,是惠州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惠州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也是惠州经济合同纠纷专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服务于惠州地区,就职于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 离婚后财产分割,突破时效限制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2008年登记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虽载明“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生活,后来感情破裂产生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并要求被告B承担诉讼费。被告B则辩称本案属一案二诉,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原告主张“假离婚”不实,且诉求已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赵玮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还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他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该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假离婚”后财产混同,合理分割有法可依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购置了多套房产及车辆。原告A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要求分割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三套房产及部分车辆权益,并请求调整子女抚养费。被告B则否认“假离婚”,主张相关财产为其个人所有,双方同居关系已于2021年终止。赵玮律师代理原告A,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首先梳理资金流向,通过整理原告A多年银行流水,证明其将绝大部分工资收入转账给被告B,形成财产混同。接着,构建财产转化链条,通过证据链展示双方婚前、婚内及同居期间房产的置换过程,主张涉案房产来源于双方共同财产。同时,他还明确区分法律关系,将诉讼请求聚焦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避免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混淆,确保案件受理与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存在混同,同居期间购置的“东海十八居”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按40:60比例分割,判决被告B向原告A支付补偿款390万余元。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合伙企业份额亦属共同财产,判决原告A向被告B支付补偿款13.5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两套房产不属于同居期间财产,未在本案中处理,原告A可另案主张。本案明确了同居关系下财产分割的认定标准,对“假离婚”后财产混同情形下如何通过证据主张权利,具有很强的实务参考意义。婚姻财产纠纷复杂多样,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把握和有效应对。赵玮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了婚姻财产分割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