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可以对规章申请附带审查的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在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时附带对规章提出审查申请。2. 权利义务:申请人有申请审查规章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有审查规章合法性的义务。3.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必须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二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存在不合法的嫌疑。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准备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规章可能存在问题的相关材料,如文件、决定书等。2. 提出申请: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对相关规章进行附带审查的请求。3. 按程序走:等待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后续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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