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拘留两个月未放人,可能是案件侦查尚未结束,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安机关基于案件侦查需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若认为需逮捕会提请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程序决定是否批准。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和提请逮捕权;检察院有审查批准权;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合法程序保障的权利。关键在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及侦查进展。构成要件:主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实务建议:家属可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进展及是否已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若认为拘留不当,可申请取保候审。可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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