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不得是专门的办案场所,所以刑讯场所不能作为指定居所。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核心分析:法律明确禁止在专门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执行机关有义务提供符合规定的场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在合法合规的场所接受监视居住。关键在于场所的合法性,不能是专门用于办案的地方。实务建议:如果发现被指定在刑讯场所监视居住,可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更换符合规定的场所。可收集相关场所情况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也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寻求法律监督和保障。法律程序上,先向执行机关沟通,若无法解决,及时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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