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核心分析: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实务建议:对于垄断协议,注意收集经营者之间有关限制竞争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会议记录等证据。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收集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数据。经营者集中关注集中申报情况及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发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可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提供相关行政文件、政策措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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