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于多种刑事案件。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可取保候审。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能取保候审。像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涉嫌犯罪较重,但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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