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 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 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地区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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