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达到相应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3. 例如,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将诈骗立案标准提高到五千元甚至更高;而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三千元可能就是立案起点。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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