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若满一年没接到通知,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询问情况。2. 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满未接到通知,可能存在通知送达问题或案件有新进展。可前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了解,看案件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或有其他处理。3. 如果确实已届满,而未接到通知,可要求决定机关依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解除对自身的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活状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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