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木材达到一定价值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予以立案。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如果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盗窃行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等,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也会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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