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同居十年,若在1994年2月1日后,不算事实婚姻,只是同居关系。2.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同居十年算事实婚姻,双方具有婚姻关系的效力。3. 事实婚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及同居时间节点。符合条件的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按婚姻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则在这些方面适用不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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