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2. 若未收到变更或解除通知,可主动联系执行机关询问情况。一般来说,决定机关会根据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进展等作出相应处理。3. 若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可能会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逮捕或监视居住,也可能解除取保候审,案件进入下一程序。4. 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公安机关应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期限及相关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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