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双方按份共有财产。分割时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份额。2. 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3. 若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4. 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共有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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